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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杭州长杭保险代理编造虚假报告被处罚

  当事人: 杭州长杭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588号杭州理想车城四号楼A区2#南号

  身份证号:33010419791004XXXX

  职务:杭州长杭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蒋征

  身份证号:33010219781028XXXX

  职务: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支综合业务部员工

  2015年1月4-28日,我局对杭州长杭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杭保险代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长杭保险代理递交了《申辩报告》,我局对此进行了复核。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一)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2013年,长杭保险代理计提汽车折旧97299元。2014年,长杭保险代理计提汽车折旧18571.73元。经核实,2013-2014年,该公司名下没有汽车。

  (二)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3年,长杭保险代理协助华泰产险杭州中支业务员蒋征将无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车商业务虚挂成代理业务,从华泰产险杭州中支取得佣金35.41万元,其中,返还给蒋征26.67万元。

  刘毅琦,任长杭保险代理总经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蒋征,华泰产险杭州中支员工,为上述事实(二)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划款资金明细账单、银行卡流水明细、代理保险业务清单、业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据充分、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一)违反《保险法》(2009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第六十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长杭保险代理罚款20万元。上述事实(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我局决定对长杭保险代理罚款10万元。两项合计,我局决定对长杭保险代理罚款30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应违法事实(一)、(二),我局决定分别给予刘毅琦警告,并罚款2万元、1万元。两项合计,我局决定对刘毅琦警告,并罚款3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应违法事实(二),我局决定对蒋征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三、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601939,股吧)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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